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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资格审核
2006-03-10 09:29  文章来源:张家口康保县商务之窗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收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资格审核
事项名称:  收售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资格审核
办件类别:  承诺件
审批依据:  1、《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国发[1996]36号。2、《河北省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1999]14号)。4、《河北省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办法》(冀经贸资源[2000]665号)。4、《<河北省废旧金属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冀经贸资源[2001]390号)
审批标准:  1、经营场所(场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2、距铁路、军事禁区等1.5公里以外(特殊地理位置除外)。3、经营人员不少于5人,主管财务人员应有国家颁发的资格证书。
审批程序:  企业申请、所在县区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合格后,报审批中心窗口。

需提交材料:
土地使用证明或租赁合同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请示
属地管理部门意见
财务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

承诺时限:  20个工作日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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